甘肃省靖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靖检一部刑诉〔2020〕237号
被告人武某某,曾用名武某甲,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4211992********,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白银市靖远县,住靖远县**镇**村**社**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6日被靖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靖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武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7日16时许,被告人武某某酒后驾驶甘D*****号的长安牌小型轿车,沿靖远县北滩镇砚小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3公里路段时,发生单方交通事故,被靖远县公安局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白银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武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99. l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2.证人张某某、王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武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检查笔录;6.血样提取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武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肃省靖远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丽华
2020年12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89304****;
2.案卷两册;
3.起诉书十份、量刑建议书三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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