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郓检一部刑诉〔2020〕307号
被告人武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927197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河南省台前县**乡**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6日被郓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16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次日由台前县公安局后方乡派出所执行。
本案由郓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武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5日23时许,被告人武某某驾驶豫******重型仓栅式货车由西向东行驶至郓城县沿黄公路23KM+15M处时,因未按操作规范安全行驶,与由西向东步行回家的曾某乙发生交通事故,致被害人曾某乙当场死亡。郓城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武某某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郓城县公安局出具的户籍证明、交通事故认定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曾某甲、汤某某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武某某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郓城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大队出具的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5.勘验笔录:郓城县公安局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犯罪事实。被告人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武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武某某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郓城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曹玉红
检察官助理郭东亚
2020年7月23日
附:1.被告人武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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