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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欧阳某某危险驾驶案)_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苍检二部刑诉〔2020〕2032号 

  被告人欧阳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71979********,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浙江省苍南县**镇**村**号,现住苍南县**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5月28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同年7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苍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欧阳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日晚,被告人欧阳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后(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04mg/100ml)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由苍南县南宋镇丰村往南宋镇方向行驶,当日23时许,被告人欧阳某某驾车途径苍南县南宋镇楼村尾园89号前路段时因操作不当,车辆发生侧翻,造成被告人欧阳某某受伤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认定,被告人欧阳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血样提取登记表、呼气酒精测试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酒后驾车核查记录、号牌鉴别证明、事故责任认定书、户籍信息;

2.证人证言:证人徐某某、欧阳某乙的证言及归案经过;

3.被告人欧阳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检验报告、车辆技术鉴定

5.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欧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欧阳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欧阳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欧阳某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苍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德

检察官助理:蔡智博

2020年8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欧阳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1885875****)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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