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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即检一部刑诉〔2019〕747号
被告人韩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683198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东省烟台市莱州市,住山东省烟台市莱州市**镇**村**号。2019年5月17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刑期至2019年12月21日止。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韩某某于2015年2月23日16时许,因其朋友刘某某(已判刑)与被害人程某某在山东省莱州市**镇**桥附近发生争执,经孔某某(已判刑)纠合与程某某、孔某某共同对被害人程某某进行随意殴打。其间,被告人韩某某持菜刀将程某某左脚踝砍伤。经莱州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鉴定,被害人程某某左脚踝损伤构成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本案系漏罪,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杨
2019年12月10日
附:
1.被告人韩某某现于青岛市即墨区看守所服刑。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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