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冷检一部刑诉〔2020〕3号
被告人欧阳广(绰号“广少爷”),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02198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冷水江市**镇**居委会**组**号,现住冷水江市**北区**栋**单元**楼;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7月3日被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于2015年9月1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14日被冷水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3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冷水江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冷水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欧阳广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欧阳广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1日14时许,被告人欧阳广电话联系被害人阳某甲,二人因债务纠纷在电话内发生口角。随后阳某甲驾车来到冷水江市**镇**村阳某乙家找到欧阳广。二人见面后又再次发生口角进而发生肢体冲突,欧阳广用拳头击打阳某甲头部,阳某甲用手中的瓷杯砸向欧阳广头部,欧阳广后脑被砸出血。欧阳广见自己受了伤,便到吴某某的小卖部的厨房内拿了一把菜刀藏在身后,并走到阳某甲面前,阳某甲见状也在附近拿起一把铁耙,欧阳广上前用左手抓住阳某甲手中的铁耙,右手持菜刀砍向阳某甲,阳某甲用左手去挡,其左手被砍伤。之后,二人被周围的群众劝开,各自去医院治疗。
经鉴定:被害人阳某甲的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被告人欧阳广的损伤程度评定为轻微伤。
2020年7月14日,被告人欧阳广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作案工具菜刀一把;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现场检测报告书、病历资料、户籍资料、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入所体检表等书证;3.证人吴某某、阳某丙、阳某丁、阳某戊、阳某已的证言;4.被害人阳某甲的陈述;5.被告人欧阳广的供述与辩解;6.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7.现场勘验笔录;8.到案经过、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随案移交物品、文件清单等其它证明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欧阳广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欧阳广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欧阳广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四条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且不适用缓刑。被告人欧阳广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欧阳广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肖桂枚
2020年9月15日
附:
1.被告人欧阳广现羁押于冷水江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共99页,作案工具菜刀一把;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