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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欧某某盗窃案)_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检察院

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崇检一部刑诉〔2020〕252号 

被告人欧某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6231987********,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中江县,住四川省德阳市中江县**乡**村**组**号。2009年3月因犯盗窃罪被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4个月;2010年9月21日因犯盗窃罪被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4年9月24日因犯盗窃罪被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20000元,2019年7月22日刑满释放。2020年6月16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崇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20号经我院批准,于2020年7月22日被崇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四川省崇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欧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9日14时许,被告人欧某某来到崇州市羊马镇经功村8组39号被害人刘某某家,通过翻窗进入的方式盗走被害人寝室内的一对黄金耳环以及1500元左右现金,后将耳环以300元的价格销赃。

2019年12月20日14时左右,被告人欧某某来到崇州市羊马镇安阜15组17号被害人张某某家,通过踢开厨房后门进入的方式盗走被害人寝室内的一部黑色老年手机以及30元左右现金,后将手机以50元的价格销赃。

2019年12月24日13时许,被告人欧某某来到崇州市大划镇德寿村19组53号被害人杨某某家,通过翻墙进入的方式盗走被害人寝室内的一部华为nova6手机以及600元左右现金,后将手机以1300元的价格销赃。经鉴定,被盗华为手机价值2949元。

综上,被告人欧某某共作案三起,盗窃金额合计542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欧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被告人欧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数额较大财物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欧某某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处罚。被告人欧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崇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勇

2020年10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欧某某现羁押于邛崃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及诉讼文书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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