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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欧某某非法采矿案)_平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刑检刑诉〔2020〕280号

被告人欧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261977********,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岳阳市平江县**镇**村**号。因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9年12月20日被平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3日由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欧某某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7月至2018年9月30日期间,被告人欧某某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在平江县瓮江镇花门村欧家组“背里坡”的自留山上利用挖掘机等机械设备非法采挖板岩,用于出售获利。平江县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10月19日、2017年11月10日、2018年7月4日、2018年9月28日、2018年9月30日,先后5次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经湖南省自然资源厅鉴定,欧某某非法开采的矿产品价值264090元。

2019年12月2日,平江县自然资源局将该案移送平江县公安局处理。2019年12月19日,民警在**镇国土所将被告人欧某某传唤到案。到案后,欧某某向公安机关退缴赃款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户籍资料、平江县自然资源局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平江县国土资源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及送达回证、到案经过、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等书证;2.证人郑某某、彭某甲、彭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欧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湖南省核工业地质局三一一大队矿产品价值评估报告、湖南省自然资源厅认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欧某某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采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欧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欧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欧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如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可对其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江毅

2020年7月1日

附:

1.被告人欧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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