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潭县检公诉刑诉〔2019〕284号
被告人欧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321199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湘潭县**乡**村**组,现住湘潭县**镇**小区**栋**单元**号。2017年7月31日因吸食毒品被湘潭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六日。2019年5月30日因吸食毒品被湘潭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日。2010年1月22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湘潭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6月11日被湘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20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湘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欧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8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月21日至29日期间,被告人欧某某多次容留吸毒人员刘某某在其位于湘潭县**镇**小区**栋**单元**号的家中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和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混合物。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1.2019年5月21日凌晨,被告人欧某某容留吸毒人员刘某某在其家中吸食甲基苯丙胺和甲基苯丙胺片剂混合物。
2.2019年5月26日凌晨,被告人欧某某容留吸毒人员刘某某在其家中吸食甲基苯丙胺和甲基苯丙胺片剂混合物。
3.2019年5月29日凌晨,被告人欧某某容留吸毒人员刘某某在其家中吸食甲基苯丙胺和甲基苯丙胺片剂混合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刘某某的证言;被告人欧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勘验、指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欧某某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湘潭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颜平
检察员:文竹
2019年9月4日
附:
1.被告人欧某某现羁押于湘潭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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