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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欧某某交通肇事案)_桂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桂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桂检二检察部刑诉〔2020〕13号

被告人欧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024199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货车司机,出生地湖南省嘉禾县,户籍所在地和现住地嘉禾县**镇**街**巷**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5日被桂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8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桂阳县公安局逮捕,2019年12月25日被桂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15日由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桂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欧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4日,被告人欧某某驾驶湘L6****号轻型厢式货车搭乘李某丁从桂阳县驶往嘉禾县城方向。18时35分许,途经桂嘉公路桂阳县方元镇燕塘元里村路段时,与李某甲停在道路边的湘L3****中型普通货车相撞,造成两车受损,李某丁当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欧某某拨打了110和120且现场等待。欧某某赔偿死者李某丁近亲属损失共计657700元,取得死者近亲属的谅解。

经桂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欧某某承担该事故的主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情况说明、户籍资料等书证;2.鉴定意见:酒精鉴定、死因鉴定、车辆状况鉴定、道路交通事故认定;3.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事故现场图及照片;4.证人证言:证人李某甲、李某乙、周某某、李某丙的证言;5.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欧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欧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欧某某违反交通运输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并且在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欧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煜

检察官助理:尚云钊

2020年10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欧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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