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埔检刑诉〔2020〕200号
被告人欧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1831984********,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住广州市黄埔区**路**号,2020年1月13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19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同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2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钟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111198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广州市黄埔区**路**号,2020年1月13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19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同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2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胡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111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广州市黄埔区**路**号,2020年1月13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19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同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2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欧某某、钟某某、胡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欧某某酒后驾车去至本市黄埔区岭福路21号附近,因迎面会车与被害人许某某发生口角。被告人欧某某打电话给被告人钟某某、胡某某前来调解。过程中,被害人许某某坚持要求报警处理且手持一台苹果手机拍摄三被告人。三被告人对被害人拳打脚踢并将上述苹果手机丢弃在现场附近。案发次日,被告人钟某某到案发现场取回上述手机。
2020年1月12日,被告人欧某某、钟某某、胡某某向公安机关投案,并退回上述手机。经鉴定,被害人的苹果手机价值人民币2841元。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顶部挫伤、鼻部挫伤、右额挫伤、双足多处散在小擦伤,其损伤程度属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 被告人欧某某、钟某某、胡某某的供述;2. 受立破案登记表决定书、破案报告、抓获经过、户籍材料;3.现场勘验记录及照片、扣押物品清单;4. 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价格鉴定意见、法医学鉴定意见;5.讯问录像光盘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欧某某、钟某某、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欧某某、钟某某、胡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随意殴打他人;任意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三)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欧某某、钟某某、胡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郑济慈
2020年3月 17日
附:
1.被告人欧某某、钟某某、胡某某现取保候审。
2.本案卷宗材料共6册,光盘3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量刑建议书》共9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开示表》各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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