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一部刑诉〔2020〕Z1930号
被告人欧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41225198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个体户,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封开县**镇**村委会**村**号。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4月28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4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逮捕。
被告人吴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40103198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路**号**房。因抢劫被广州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于2000年2月2日决定送劳动教养两年,2001年9月30日期满解除劳动教养。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3月24日被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9年3月19日被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9年8月2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4月30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4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逮捕。
被告人陈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41225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肇庆市封开县**镇**村委会**村**号。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1月4日被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5月11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4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欧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告人吴某某、陈某甲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9月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欧某某分别于2020年3月13日、3月25日、4月2日、 4月10日、4月13日、4月24日先后六次在其租住的佛山市南海区**镇**村**路**号**房住处分别容留吸毒人员卢某某、邓某某、“小虎”(三人均另案处理)吸食毒品冰毒。
2020年4月10日0时许,吸毒人员卢某某通过微信联系被告人吴某某购买毒品,并通过微信向吴某某转账800元,后吴某某将毒品带到佛山市南海区**镇**路**号麦当劳旁边交给卢某某。2020年4月29日晚上20时许,吸毒人员卢某某通过微信联系被告人吴某某购买毒品,并通过微信向吴某某转账700元,后吴某某驾驶二轮电动车搭载妻子陈某乙(另案处理)将毒品带到佛山市**物业投资有限公司门前交给卢某某,被民警当场抓获。经称量和检验,从吴某某身上起获的毒品净重0.35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2020年4月2日晚上,被告人欧某某通过梁某某(另案处理)联系到被告人陈某甲购买毒品冰毒,并通过微信向陈某甲转账900元,次日凌晨1时许,欧某某与卢某某去到佛山市南海区**镇**广场与陈某甲、梁某某进行交易,梁某某交给欧某某一小袋毒品冰毒。2020年4月18日欧某某再次联络陈某甲购买毒品冰毒并先通过微信转账200元给陈某甲,后欧某某又分别通过微信在4月23日0时许和4月23日下午向陈某甲转账250元和150元。陈某甲将毒品冰毒放在佛山市南海区**镇**辅道**模架模具钢厂的一排下水管下,并告知梁某某,梁某某联系欧某某到达上述地点见面后,欧某某取得毒品后两人离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卢某某等人的证言;4. 被告人欧某某等人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欧某某、吴某某、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被告人欧某某多次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陈某甲贩卖毒品海洛因,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之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被告人欧某某、吴某某、陈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周 铮
检察官助理 周芷君
2020年9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欧某某、吴某某、陈某甲现羁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光盘十二张,散件三份
3. 本案扣押物品现暂扣于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里水派出所,详见扣押清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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