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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欧新万贩卖毒品案)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检察院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公诉刑诉〔2020〕72号

被告人欧新万,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241975********,汉族,高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娄底市新化县,住本县**镇**村**组**号。曾犯盗窃罪,被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06年9月15日减刑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8月5日被新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新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欧新万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2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22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19年12月12日、2020年2月2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欧新万系以贩养吸的贩毒人员,多次贩卖海洛因给吸毒人员罗某某、邹某某,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7月30日,吸毒人员罗某某向被告人欧新万电话求购80元毒品海洛因,两人在欧新万家中完成交易,欧新万得毒赃80元,交付了重约0.1克的海洛因。

2、2019年8月2日下午,吸毒人员罗某某向被告人欧新万求购毒品海洛因,并通过微信支付了100元毒资,不久,在欧新万家楼下两人完成了交易,欧新万交付了重约0.1克的海洛因。

3、2019年8月3日上午,吸毒人员罗某某向被告人欧新万电话求购海洛因,并通过微信支付了200元毒资。后两人在欧新万家楼下完成交易,欧新万交付了重约0.2克海洛因。

4、2019年8月3日晚上,吸毒人员“四某某”向被告人欧新万电话求购100元海洛因,双方约定到**镇**村“**超市”门口交易。后邹某某驱车载着“四某某”前往“**超市”与欧新万完成了交易,欧新万得100元毒赃,交付了重约0.1克的海洛因。

5、2019年8月4日,吸毒人员罗某某向被告人欧新万电话求购海洛因,并通过微信支付了200元毒资,后欧新万在自己家里交付了两小包海洛因给罗某某。后罗某某被民警查获,并被缴获上述毒品疑似物;经称重,毒品疑似物净重0.16克,均检出海洛因成分。

6、当日下午,吸毒人员邹某某向被告人欧新万电话求购毒品,双方约定在**村**小学门口交易,两人前往交易地点准备交易时被民警抓获,民警从欧新万处缴获毒品疑似物若干。经称重,缴获的毒品净重0.58克,检出海洛因成分。

综上,被告人欧新万共贩卖海洛因6次,重约1.24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通话清单等书证;2.证人罗某某、邹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扣押、称量等笔录;6.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欧新万明知是毒品海洛因而多次贩卖,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七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化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罗玉

2020年3月5日

附:

1.被告人欧新万现羁押于新化县看守所,电话1303738****。

2.侦查卷2册、检察卷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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