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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樊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_兴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兴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兴检公诉刑诉〔2019〕56号

被告人某某,曾用名无,绰号无,男性,196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6271962********,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兴和县,住****村委会**村,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经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兴和县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3月27取保候审。

本案由兴和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樊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26日查明,被告人樊某某在兴和县**乡**村委会**村**地分别于2016年5月份建养殖场、2018年4月份种植农作物,涉嫌非法占用林地,在涉嫌非法占用的林地内构建了圈舍、住房四周围起了网围栏并种植农作物莜麦、青玉米和黄豆。经聘请呼和浩特市信华森林资源资产价格评估有限公司,现对樊某某建养殖场及种植农作物涉嫌非法占用林地的地类、树种、林种、面积及对林地原有植被和林业种植条件的破坏程度进行鉴定。经测定樊某某涉嫌非法占用林地面积为33.40亩,地类为特殊灌木林地,树种为柠条,林种为防护林,森林类别为国家级一级公益林地,林地保护等级Ⅱ级。林地原有地貌已完全改变,原有植被被破坏,未办理征占用林地手续。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林业局说明、被告人信息等;2.证人证言;3.被告人樊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樊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林地用途,造成林地大量毁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兴和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高耀斌

2019年8月20

附:

    1.被告人现居住在兴和县**乡**村委会**村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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