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宜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樊某某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9年3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3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1年8月以来,被告人樊某某注册成立洛阳**酱菜厂后一直从事酱油、食醋及类似制品生产。洛阳**酱菜厂《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到期后,樊某某在没有办理相关许可证的情况下,仍以伪造生产许可证的方式持续进行生产和对外销售。2017年1月25日和2017年3月29日,宜阳县**局对洛阳**酱菜厂无食品生产许可证进行生产和销售的行为先后给予责令整改和行政处罚,但樊某某无视处罚,仍然继续伪造食品生产许可证,进行酱油、食醋的生产,在省内多个县区市进行销售。经审计,2008年9月至2018年7月,洛阳**酱菜厂累计销售收入9292860.8元
2018年11月12日,宜阳县**局从洛阳**酱菜厂查封成品醋、酱油共计价值11782.5元,其他生产设备、包装、原料等共计价值88903.5元;2018年11月26日,宜阳县**局又从洛阳**酱菜厂查封成品醋、酱油共计价值7860.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樊某某对伪造生产许可证进行生产销售的事实供认不讳;
2相关证人李某某、张某某、柳某某等人证言证明从樊某某处多次购入产品的事实;
3证人赵某某、白某某的证言证明樊某某组织生产的事实;
4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及清单、营业执照、说明、销售清单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樊某某采取伪造国家证件的方式,长期从事食品生产销售,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国家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宜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争辉
葛佳佳
附:
1.被告人樊某某现羁押于宜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伍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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