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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樊某某、颜某某盗窃案)_昆明市晋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昆明市晋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晋检二部刑诉〔2020〕369号

被告人樊某,绰号:小长发,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426199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及住址贵州省**村**组,因涉嫌盗窃罪,经昆明市公安局晋某分局决定,于2020年5月20日被昆明市公安局晋某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晋某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5月24日被昆明市公安局晋某分局逮捕。

被告人颜某,绰号:海军,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4261995********,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及住址贵州省纳雍县**乡**村**组。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3月12日被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两千元,于2014年9月7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8月24日被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两千元,于2017年1月12日刑满释放。因吸食毒品,于2015年5月15日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行政拘留10日。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昆明市公安局晋某分局决定,于2020年5月20日被昆明市公安局晋某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晋某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5月24日被昆明市公安局晋某分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晋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樊某、颜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2月18日凌晨,被告人樊某驾驶云******号蓝色雪佛兰轿车载乘被告人颜某来到昆明市晋某区**村**号被害人晏某某家中,共同盗窃了一部蓝色vivoy935手机、300元人民币现金、三包玉溪香烟和两瓶矿泉水。经鉴定,被盗的一部vivo手机、三包玉溪香烟、两瓶矿泉水的价值为人民币856元。

2.2019年12月18日凌晨,被告人樊某驾驶云******号蓝色雪佛兰轿车载乘被告人颜某来到昆明市晋某区**镇**村146号李某甲家中,共同盗窃了一部红色oppoA5手机、1400元人民币现金。经鉴定,被盗的一部oppoA5手机价值为人民币807元;

3.2019年12月18日凌晨,被告人樊某驾驶云******号蓝色雪佛兰轿车载乘被告人颜某来到昆明市晋某区**村**号李某乙家中,共同盗窃了一枚玫瑰金戒指、20元人民币现金以及两包玉溪(硬和谐)。经鉴定,被盗的一枚玫瑰金戒指、两包玉溪(硬和谐)的价值为人民币3297元;

4.2020年01月13日凌晨,被告人樊某驾驶云******号蓝色雪佛兰轿车载乘被告人颜某来到昆明市晋某区**村**号杨某某家中,共同盗窃了18部手机。经鉴定,被盗的18部手机的价值为人民币58499元;

5.2020年01月12日凌晨,被告人樊某驾驶云******号蓝色雪佛兰轿车载乘被告人颜某来到昆明市晋某区**镇**村**号赵某某家中,共同盗窃了5000元人民币现金、一条黄金项链、一枚黄金戒指、一个黄金吊坠。经鉴定,被盗的金戒指的价值为人民币1912元;

6.2020年03月05日凌晨,被告人樊某驾驶云******号蓝色雪佛兰轿车载乘被告人颜某来到昆明市晋某区**镇**村**号**号陈某乙家中,共同盗窃了2000元人民币现金、一条彩金手链、一条银项链。经鉴定,被盗的一条彩金手链的价值为人民币337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等;2.被害人晏某某、李某甲、李某乙、杨某某、赵某某、陈某乙的陈述;3.被告人樊某、颜某的供述与辩解;4.证人袁某某、王某某、陈某甲、凌某某、唐某某、吴某甲、吴某乙、张某某的证言;5.勘验、辨认笔录及照片等;6.鉴定意见:价格鉴定意见等;7.视听资料: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樊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樊某、颜某分六次入户盗窃他人财物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两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樊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颜某在刑罚执行完毕之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建议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此致

昆明市晋某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帅

检察官助理:董蓉蓉

2020年8月24日

附件:

1.两被告人现在羁押昆明市晋某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盘3张

3.量刑建议书6份,主要证据目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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