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樊某某、韦某某诈骗案)_忻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忻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忻检一部刑诉〔2020〕160号

被告人某某男性,1952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2311952********,壮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忻城县,住忻城县****村古香屯31号。因涉嫌诈骗罪,2020年9月1日被忻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期间延长侦查羁押期限至年10月1日。年9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由忻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10月21日被忻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韦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2271986********,壮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融安县,住忻城县**镇**村**屯**号。因涉嫌诈骗罪,2020年9月1日被忻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期间延长侦查羁押期限至同年10月1日。同年9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由忻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忻城县看守所。 

本案由忻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樊某某、韦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 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26日,被告人樊某某找到被告人韦某某表达要以贩卖桉树的名义合伙骗他人要钱,由樊某某负责联系买主、带买主去看树、谈价钱;由韦某某负责冒充桉树物主并收款,事成后,樊某某给韦某某好处费。韦某某表示同意。

当天,樊某某联系******屯蓝某某,谎称韦某某有一片桉树要卖。之后樊某某带蓝某某到**屯一集体桉树林,随便指一块约一亩地的桉树林谎称是韦某某的,蓝某某表示愿意购买,后双方谈好价钱6100元。之后樊某某带蓝某某到韦某某家,韦某某对蓝某某说该桉树林是自己的,蓝某某遂将6100元交给韦某某。事后韦某某将6100元交给樊某某,樊绍忠给了韦某某100元。

同一天,樊某某又联系上林县莫某某,同样谎称韦某某有一片桉树要卖。之后樊某某带莫某某到**屯一集体桉树林,随便指一块约五亩的桉树林谎称是韦某某的。之后二人到韦某某家,韦某某同意以36000元成交,并谈好先交20000元定金。次日,莫某某到韦某某家经再次与韦某某核实确定桉树是韦某某的后,莫某某将20000元定金交给韦某某。当天,樊某某来跟韦某某拿这20000元时韦某某提出自己先拿10000元,被樊某某拒绝。樊某某承诺先拿这钱去做生意,获利后分部分利润给韦某某。2019年8月31日被告人樊某某、韦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樊某某、韦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涉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樊某某在与韦某某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韦某某在与樊某某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忻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樊芋麟

2020年124

                                       

附:

    1.被告人樊绍忠现居住在上述处所。 

    2.被告人韦善美现羁押于忻城县看守所。

3.侦查卷2册随文移送。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