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原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原检一部刑诉〔2019〕226号
被告人樊某某,男,1985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1422021985********,汉族,初中文化,原平市**镇**村人,无业,现住原平市**园。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7月19日被原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日被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原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樊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0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8日晚10时许,被告人樊某某酒后来到我市前进西街爱尚KTV自称要找人,服务员告知其没有此人,被告人樊某某便要找KTV负责人并索要联系方式,KTV服务员李某怕出事没有告诉其负责人的联系方式,被告人樊某某便顺手拿起吧台上的水果刀朝李某右脸颊划了一刀致其脸部受伤。经原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樊某某酒后无事生非,持刀致他人轻微伤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西省原平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杨旭青
2019年11月8日
附:
1.被告人现原籍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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