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义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楼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9月6日向义乌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审查后于2019年9月16日依法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案经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楼某某与被害人郑某某(殁年54岁)系夫妻关系。2019年4月9日凌晨,被告人楼某某在义乌市**街道**村**号家中的二楼卧室醒来,想到自己因受伤无法劳动赚钱,被害人郑某某身体不好无法维持生计,遂产生将郑某某杀死后自己也能被处死刑的想法。楼某某从家中找来一把长柄铁榔头站在床边,正在犹豫是否动手时,郑某某恰巧醒来,见状惊呼。楼某某即用手中铁榔头击打郑某某头面部十余次,后又用被子捂住郑某某口鼻,致郑某某当场死亡。当天早上7时左右,被告人楼某某用自己手机拨打110,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在现场等待民警,后被当场传唤归案。
2019年4月24日,经义乌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郑某某系被他人用金属类钝器多次打击头面部、用软质物体捂压口鼻周致颅脑损伤合并机械性窒息死亡。
2019年7月9日,经金华市第二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楼某某的精神医学评定为无精神病性症状的抑郁症、脑挫裂伤后综合征;法定能力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蓝色塑料柄铁榔头一把;
2.书证:报案类报警记录查询证明、归案经过、病历资料等;
3.证人证言:证人楼某甲、杨某某、楼某乙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楼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物证检验报告、法庭科学DNA鉴定书、法医精神病鉴定意见书等;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检查笔录、人身检查笔录、辨认笔录、提取笔录等;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现场勘查视频、辨认现场视频、人身检查视频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楼某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楼某某系限定刑事责任能力,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黄新明
附:
1.被告人楼某某现羁押于义乌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 蓝色塑料柄铁榔头1把。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