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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楼某某故意杀人案)_金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金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检二部刑诉〔2019〕12号

被告人楼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7251966********,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义乌市,住浙江省义乌市**街道**村**号。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4月9日被义乌公安局刑事拘留;因精神病鉴定自2019年4月12日至同年7月8日停止计算侦查羁押期限;经义乌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7月16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义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楼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9月6日向义乌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审查后于2019年9月16日依法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案经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楼某某与被害人郑某某(殁年54岁)系夫妻关系。2019年4月9日凌晨,被告人楼某某在义乌市**街道**村**号家中的二楼卧室醒来,想到自己因受伤无法劳动赚钱,被害人郑某某身体不好无法维持生计,遂产生将郑某某杀死后自己也能被处死刑的想法。楼某某从家中找来一把长柄铁榔头站在床边,正在犹豫是否动手时,郑某某恰巧醒来,见状惊呼。楼某某即用手中铁榔头击打郑某某头面部十余次,后又用被子捂住郑某某口鼻,致郑某某当场死亡。当天早上7时左右,被告人楼某某用自己手机拨打110,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在现场等待民警,后被当场传唤归案。

2019年4月24日,经义乌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郑某某系被他人用金属类钝器多次打击头面部、用软质物体捂压口鼻周致颅脑损伤合并机械性窒息死亡。

2019年7月9日,经金华市第二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楼某某的精神医学评定为无精神病性症状的抑郁症、脑挫裂伤后综合征;法定能力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蓝色塑料柄铁榔头一把;

2.书证:报案类报警记录查询证明、归案经过、病历资料等;

3.证人证言:证人楼某甲、杨某某、楼某乙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楼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物证检验报告、法庭科学DNA鉴定书、法医精神病鉴定意见书等;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检查笔录、人身检查笔录、辨认笔录、提取笔录等;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现场勘查视频、辨认现场视频、人身检查视频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楼某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楼某某系限定刑事责任能力,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新明

2019年1021

附:

1.被告人楼某某现羁押于义乌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 蓝色塑料柄铁榔头1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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