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垫检刑诉〔2020〕407号
被告人梅某甲,男,200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312001********,汉族,初中肄业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垫江县**所**段**组**号,现住垫江县**街道**北段**房**单元**。因吸食毒品,2019年9月被垫江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吸食毒品,2020年6月5日被垫江县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6月5日被垫江县公安局决定监视居住。
本案由垫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梅某甲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梅某甲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日6时许,被告人梅某甲在其位于垫江县**街道**北段**房**单元**的家中容留吸毒人员邓某某、蒋某某、宋某某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和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同日10时许,梅某甲在上述地点容留邓某某、蒋某某、宋某某吸食甲基苯丙胺和甲基苯丙胺片剂;同日15时许,梅某甲在上述地点容留蒋某某吸食甲基苯丙胺和甲基苯丙胺片剂;次日凌晨,梅某甲在上述地点容留蒋某某、宋某某、吴某某吸食甲基苯丙胺和甲基苯丙胺片剂。2020年6月5日、6月8日,经民警现场对上述人员的尿液进行检测,结果均呈阳性。
2020年6月5日,被告人梅某甲在垫江县东门转盘附近被民警抓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登记表、到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现场检测报告书、房产证等书证;
2.证人梅某乙、邓某某、宋某某、蒋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梅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现场辨认笔录、尿液提取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梅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梅某甲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多次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梅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具有吸毒劣迹,可酌定从重处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梅某甲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垫江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韩丽
检察官助理 曹勇
2020年8月11日
附件:1.被告人梅某甲现监视居住于其居住地,联系电话1322495****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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