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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梅某某交通肇事案)_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甬镇检刑诉〔2020〕1213号 

被告人梅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6261972********,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三门县**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22日被宁波市公安局镇海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1月5日被依法逮捕,于同年11月21日被宁波市公安局镇海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8月4日被本院决定逮捕。

本案由宁波市公安局镇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梅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2日5时53分许,被告人梅某某驾驶浙J*****号轻型普通货车沿镇海区龙洋路由北向东左转弯驶入大西门路时,与沿该路口东侧由南往北步行横过大西门路人行横道的陈某甲发生碰撞,致使陈某甲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宁波市公安局镇海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梅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梅某某能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待,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本案民事赔偿部分已履行完毕。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接警单、查获经过、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保险单复印件、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照片、人民调解协议书、收条、谅解书、身份证复印件、人口信息表等;

2.证人陈某乙、芦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梅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等;

5.勘验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6.视听资料:道路监控视频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梅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梅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梅某某案发后能主动投案,且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梅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郭斐然

2020年8月6日

附件: 1.被告人梅某某现羁押于镇海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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