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瑶检刑诉〔2019〕1610号
被告人梅某某,女,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02197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路**路**街道挂户。1999年10月因犯盗窃罪被合肥市中市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1年10月因犯盗窃罪被合肥市郊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04年12月因犯盗窃罪被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6年7月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8年11月27日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2月26日被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4日经本院批准,由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03196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合肥市蜀山区**花园村**号。2014年12月13日因吸毒被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行政拘留五日;2015年1月21日因吸毒被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行政拘留十日;2015年3月28日因吸毒被合肥市公安局包河分局行政拘留十四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2月26日被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4日经本院批准,由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梅某某、张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补充侦查两次,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月20日凌晨,违法人员朱某某联系被告人张某某购买毒品冰毒,约定好数量以及价格后,张某某从被告人梅某某处拿一包毒品冰毒(约0.7克)在合肥市瑶海区**路交口天桥下交给朱某某,朱某某通过微信向张某某帐户转帐支付毒资1000元,当日张某某将毒资1000元转给梅某某.
2、2019年2月15日16时许,违法人员朱某某联系被告人张某某购买毒品冰毒,约定好数量以及价格后,由被告人梅某某至合肥市瑶海区**街道门口将一包毒品冰毒(约0.5克)交给朱某某,朱某某通过微信向张某某帐户转帐支付毒资1000元,当日张某某将毒资1000元转给梅某某。
3、2019年2月19日晚,违法人员朱某某联系被告人梅某某购买毒品冰毒,后梅某某在合肥市瑶海区安康**小区**幢楼道口将一包毒品冰毒(约0.5克)交给朱某某,朱某某通过微信向梅某某帐户转账支付毒资1000元。
4、2019年2月21日下午,违法人员朱某某联系被告人梅某某购买毒品冰毒,后梅某某在合肥市瑶海区**小区附近将一包毒品冰毒(约0.5克)交给朱某某,朱某某通过微信向梅某某帐户转账支付毒资1000元。
5、2019年2月24日晚,违法人员朱某某联系被告人梅某某购买毒品冰毒,并通过微信向梅某某帐户转账支付毒资1000元,梅某某将一包毒品(约0.5克)放在**小区**栋楼道内石板下面,当日朱某某将冰毒取走。
6、2019年2月25日15时许,违法人员朱某某联系被告人梅某某购买毒品冰毒,并通过微信向梅某某帐户转账支付毒资1000元,后朱某某在梅某某放置毒品的地点**小区**栋楼道石板下取走冰毒,准备离开时被公安民警抓获。
2019年2月25日17时许,公安民警在被告人梅某某住处**小区**栋**室抓获被告人梅某某、张某某,在该住处查获毒品疑似物17包、红色药片状毒品疑似物5粒,经称重毒品疑似物净重10.6克。从朱某某处查获毒品疑似物一包,经称重毒品疑似物净重0.4克。
经鉴定,以上查获的毒品疑似物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归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通话记录、情况说明;
2.证人姚某某证言;
3.辨认笔录;
4.被告人梅某某、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扣押、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称重记录;6.毒品疑似物鉴定意见、现场检测报告书;
7.辨认笔录;
8.提取笔录、微信转账记录;
9.监控视频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梅某某、张某某明知毒品而贩卖,其中被告人梅某某多次贩卖甲基苯丙胺达十克以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三、四款、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被告人梅某某、张某某刑事责任。被告人梅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戴若璇
2019年12月11日
附:
1.被告人梅某某现羁押于合肥市女子看守所;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合肥市看守所。
2.案卷证据4册、光盘7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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