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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梅某某贩卖毒品案)_四川省长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长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检诉刑诉〔2020〕5号


被告人梅某某,别名梅小红,女,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5261981********,汉族,小学文化,务工,四川省珙县人,住珙县**镇**村**厂。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4月23日被长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5月29日由长宁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梅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梅某某自2019年3月至4月期间,多次向王某某、李某某、吴某某、周某某等人贩卖毒品冰毒。具体事实如下:

1.2019年3月15日12时许,被告人梅某某向王某某贩卖200元毒品冰毒。2019年3月18日18时许,被告人梅某某向王某某贩卖200元毒品冰毒。上述两次贩卖毒品,每次都是梅某某让滕某某(另案)将毒品冰毒从珙县珙泉镇运送到长宁县双河镇笔架新村交给王某某,王某某向滕某某支付现金230元,其中包括毒资200元和运费30元,再由滕某某将毒资200元带回去交给梅某某。

2.2019年4月1日16时许,被告人梅某某向李某某贩卖160元毒品冰毒。李某某以微信红包的方式向梅某某支付200元,梅某某让滕某某将毒品冰毒从珙县珙泉镇运送到长宁县双河镇笔架广场交给李某某,后梅某某以微信转账的方式支付滕某某运费40元。

3.2019年4月4日14时许,被告人梅某某向李某某贩卖200元毒品冰毒。李某某以微信转账的方式向梅某某支付240元,梅某某让滕某某将毒品冰毒从珙县珙泉镇运送到长宁县双河镇笔架广场交给李某某,后梅某某以微信转账的方式支付滕某某运费40元。

4.2019年4月8日17时许,被告人梅某某向李某某贩卖200元毒品冰毒。李某某以微信转账的方式向梅某某支付240元,梅某某让滕某某将毒品冰毒从珙县珙泉镇运送到长宁县双河镇卫生院附近交给李某某,后梅某某以微信转账的方式支付滕某某运费40元。

5.2019年4月4日18时许,被告人梅某某向吴某某贩卖100元毒品冰毒。吴某某以微信转账的方式向梅某某支付100元,梅某某让滕某某将毒品冰毒从珙县珙泉镇运送到长宁县双河镇交给李某某,后梅某某以微信转账的方式支付滕某某运费30元。

6.2019年4月5日17时许,被告人梅某某向吴某某贩卖200元毒品冰毒。吴某某以微信转账的方式向梅某某支付240元,梅某某让滕某某将毒品冰毒从珙县珙泉镇运送到长宁县梅硐镇交给吴某某,后梅某某以微信转账的方式支付滕某某运费40元。

7.2019年4月6日18时许,被告人梅某某向吴某某贩卖200元毒品冰毒。梅某某让滕某某将毒品冰毒从珙县珙泉镇运送到长宁县梅硐镇交给吴某某,吴某某将毒资和运费用现金交给滕某某,再由滕某某将毒资200元带回去交给梅某某。

8.2019年4月11日15时许,被告人梅某某向吴某某贩卖200元毒品冰毒。梅某某让陈某某将毒品冰毒运送到长宁县双河镇高速公路收费站附近交给吴某某,吴某某以微信转账的方式向梅某某支付220元,其中包括毒资200元,车费20元。

9.2019年4月6日18时许,被告人梅某某向周某某贩卖200元毒品冰毒。周某某以微信转账的方式向梅某某支付240元,其中包括毒资200元,运费40元。梅某某让滕某某将毒品冰毒从珙县珙泉镇运送到长宁县双河镇笔架新村桥头周某某指定的地点,周某某再到该地点取毒品。

10.2019年4月11日14时许,被告人梅某某向周某某贩卖200元毒品冰毒。当日14时许,周某某和梅某某电话联系购买毒品后,陈某某按梅某某的要求携带毒品冰毒乘坐高某某的车辆行至双河镇大佛岩石场附近与周某某完成毒品交易,收取周某某现金220元,其中包括毒资200元,车费20元。

11.2019年4月11日21时许,周某某电话联系被告人梅某某购买毒品冰毒2克,当日22时许,梅某某携带净重0.78克的毒品冰毒搭乘高某某的车辆从珙县珙泉镇前往长宁县硐底镇治平村红狮水泥厂附近(S309省道长宁县硐底镇治平村段)与周某某交易时,被长宁县公安局民警抓获。民警在梅某某裤子口袋内查获疑似毒品冰毒3小包,净重0.78克。2019年4月22日,经宜宾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上述3小包疑似毒品冰毒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梅某某多次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宁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龙章剑

2020年1月7日

附:

1.被告人梅某某现在羁押于宜宾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光盘八张、散页材料若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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