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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梁某故意杀人案)_西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西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西检诉一刑诉〔2019〕5号

被告人梁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103198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陕西省西安市人,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村**号,家住西安市碑林区**小区**号楼**层**号,系西安市曲江**店**。2018年6月21日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3日经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涉嫌故意杀人罪移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该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案件管辖范围之规定,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20日11时许,被告人梁某携带钢刀来到西安市碑林区某小区西户,给被害人闫某某送“健康证”和给其刚分手的女友高某某送鞋。在闫某某的房间内,闫某某告知梁某高某某亦在房间,劝其好好与高谈谈时,被告人梁某情绪激动并阻止闫的劝说,随即用双手掐卡闫某某的颈部,又持携带的钢刀在闫某某颈部、胸部连刺数刀,致闫某某倒地。后又跑进高某某房间内告知其杀了闫某某,高某某欲拨打120时被阻止。被告人梁某在高某某的劝说下到公安机关投案。法医鉴定,闫某某系头臂干、左颈总动脉及左锁骨下动脉破裂合并左肺破裂致出血性休克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案材料及抓获经过;2.现场勘验笔录、示意图及照片;3.法医学尸检报告及照片;4.法庭科学DNA鉴定书;5.提取笔录及照片;6.指认、辨认笔录及照片;7.证人证言;8.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因琐事而故意杀人,杀死一人,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对被告人梁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仝和平

2019年1月8日

注:被告人梁某羁押于碑林区看守所;

附:案卷肆册、光盘肆张、钢刀壹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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