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晋检诉刑诉〔2019〕12号
被告人梁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03196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住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村**座**单元。因犯贩卖毒品罪,于1998年4月被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6年被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0年被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16年12月1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8年11月19日被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8年12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1月17日19时许,被告人梁某为个人吸食毒品,通过电话联系其朋友吴某某(另案处理),并约定以每克人民币230元的价格向吴某某购买冰毒70克。当天20时许,吴某某驾驶闽******蓝色英菲尼迪轿车接上被告人梁某来到福州市台江区万达广场附近。后双方在轿车上按照约定的价格以现金易货的方式完成了毒品交易。当天22时许,办案民警在福州市晋安区三木花园D区8号楼下抓获被告人梁某,并当场从梁某身上提取到14小包用塑料透明自封袋包装的白色晶体颗粒,经民警现场称重测量,毒品含袋重量为78.86克(毒品净重为75.2克)。经鉴定,涉案14包疑似毒品的成分均为甲基苯丙胺。被告人梁某到案后对其非法持有毒品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涉案冰毒物证照片;
2.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到案经过、搜查证、搜查笔录、称量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指认照片、提取笔录、鉴定意见通知书、现场检测报告书、尿检照片、福建省毒品实物缴交收据等书证材料;
3.证人吴某某、李某某的证人证言;
4.被告人梁某的供述和辩解;
5.福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榕公鉴【2018】3588号检验报告;
6.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7.涉案搜查、提取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梁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明知是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仍非法持有毒品75.2克,数量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某曾因毒品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属累犯,且属于毒品再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梁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十个月至九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张中
代理检察员:郑定
2019年1月4日
附:
1.被告人梁某现因病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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