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梁某某盗窃案)_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南检刑诉〔2020〕121号

被告人梁某某,女,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126197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住广州市南沙区**镇**街**号。2013年7月15日因犯盗窃罪被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同年7月15日刑满释放;2014年6月20日因犯盗窃罪被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同年8月14日刑满释放;2016年因盗窃被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行政拘留十日;2017年10月30日因犯盗窃罪被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8年3月4日刑满释放;2020年6月6日因盗窃被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行政拘留十日。2020年8月2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孙某某的见证下与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进行证据开示,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被告人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1日3时许,被告人梁某某去至广州市南沙区万顷沙镇沙尾一村九涌东路299-1号的合租宿舍,趁房门未关之际,将被害人李某某的黑色华为手机1台和被害人陈某某的蓝色vivo手机1台盗走。经鉴定,两台被盗的手机共价值人民币1626元。同日,被告人梁某某被抓获归案,涉案财物已被公安机关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梁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梁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结合全案案情及被告人梁某某认罪认罚具结情况,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利飞

2020年9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梁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南沙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开示清单》各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