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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梁某甲故意杀人案)_陕西省汉中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陕西省汉中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汉检公刑诉〔2019〕7号

被告人某甲,男,193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编号:6123231939********,汉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汉中市洋县,住洋县******。2018年7月1日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洋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3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洋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甲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8年9月11日移送洋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洋县人民检察院于2018年9月14日将该案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了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28日20时许,被告人梁某甲到自家房后喊在玉米地拔草的妻子王某某回家做饭,其妻先行回家后,行走较慢的梁某甲在回家途中遇到去地里摘了黄瓜回家的其嫂张某某。二人同行至一小水渠时,张某某让梁某甲拉她一把,梁某甲将张某某拉过水渠后行至张某某家露天厕所旁边时,二人发生语言冲突,被告人梁某甲用左肘朝张某某上身撞了一下,张某某随即倒在路边的尿坑内。张某某请求梁某甲拉自己出来,梁某甲见倒在尿坑里的张某某前额流血,担心张某某上来后将此事告诉其子及儿媳给自己惹来麻烦,便产生将张某某杀害的念头。随即从张某某家猪圈山墙处取来一把尿勺(俗称尿格档),用该尿勺木把一端,朝张某某头部用力击打数下,直至张某某在尿坑中不动,认为张某某已经死亡,遂将尿勺放至原处,离开现场回家。次日21时许,张某某之女梁某乙发现张某某死在其家尿坑内后,告知其兄梁某丙,梁某丙因发现其母尸体有伤,死因不明,于6月30日7时30分向公安机关报案。后经法医尸体解剖鉴定确认张某某系颅脑损伤合并失血性休克死亡,濒死期误吸入异物对其死亡进程有促进作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现场勘查笔录、鉴定意见、辨认笔录、证人证言、被告人梁某甲的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甲因琐事持尿勺击打被害人张某某头部致其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静

2019年3月15日

附:

1、被告人梁某甲现羁押于洋县看守所;

2、案卷肆册、光碟贰张;

3、证据目录伍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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