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龙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一部刑诉〔2020〕1011号
被告人梁某甲,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6021982********,汉族,初中文化,住广东省阳西县**镇**社区**街**号。2003年因犯盗窃罪被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5个月。因本案,于2020年5月14日被龙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龙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初的一天,被告人梁某甲在QQ群看到吴某某(已移交山东省费县公安局)发布搭建赌博网站的信息,遂联系吴某某为其搭建“新葡京”的赌博APP网站,并购买了www.0139.vip、 www.BY9686.con、www.KAAEJ.COM三个域名,同时租借了103.4.160.150的服务器。“新葡京”赌博APP网站正式搭建完成后,由梁某甲负责日常管理,梁某甲让吴某某负责后台维护,并支付相应报酬。
被告人梁某甲通过在网络上寻找中介以推广广告、发送短信等方式推广该“新葡京”赌博APP,并招揽季某某、罗某某、金某某等十余名赌博人员下载该APP进行注册会员,并以真人视频百家乐、骰宝、真人视频牛牛、三公、棋牌类方式在网上进行赌博,赌博人员在该网站上可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充值、提现进行结算。梁某甲在经营该赌博网站期间分别利用第三方支付平台的二维码收款码、梁某乙尾号为3054的招商银行卡以及柯某某尾号为7015的农业银行卡进行收款,并通过其自己尾号为5981的招商银行卡进行提现。2020年3月初至5月14日期间,被告人梁某甲经营的上述赌博网站接受赌客投注的赌资共计人民币52742元,抽头渔利共计人民币7389.4元。
2020年5月14日,龙泉市公安局依法扣押被告人梁某甲现金1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黑色台式一体机电脑一台、白色华为手机一部、尾号5981的招商银行卡一张;
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经过、交易记录、手机截图、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照片、全国违法犯罪人员库信息、户籍信息等;
3、证人吴某某、梁某乙、季某某、罗某某、金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梁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搜查笔录;
6、电子数据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梁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甲以营利为目的,通过发送短信给不特定人员到赌博平台赌博,涉及赌资52742元,抽头渔利7389.4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梁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此致
龙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管 晓 昕
检察官助理:林莉
2020年12月14日
附:
1.被告人梁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电子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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