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肇端检刑诉〔2020〕142号
被告人梁某甲,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28011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黄岗镇**村新区**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15日被肇庆市公安局端州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0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肇庆市公安局端州分局逮捕。
本案由肇庆市公安局端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2月2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1次(自2020年3月20日至4月17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8月,被告人梁某甲与他人向肇庆市端州区黄岗街岗头股份合作经济社岗头村(法人代表:梁某乙)承租端州区黄岗镇岗头村米机厂商铺卡位(面积500平方米),用于专营商业、餐饮和厂房使用,租期至2018年8月14日。经村长梁某丙同意,被告人梁某甲还在商铺背后空地加盖铁棚自用。此前于2012年4月,被害人谭某甲已对该空地取得土地使用证(土地使用权人为谭某乙、邓某甲)。
2017年,谭某甲在谭新霖谭某乙地块施工,为了施工方便要求被告人梁某甲拆除在空地搭建的部分铁棚。被告人梁某甲为此索赔30000元,谭某甲答应给付,并负责清拆和重建围墙。随后被告人梁某甲在其铁棚后方再次搭建铁棚(位于邓某甲土地证范围内)。
2018年9月6日,被告人梁某甲与他人续租岗头村原米机厂商铺卡位(面积534.45平方米),租期至2024年9月6日。2018年9月,谭某甲在邓某甲地块规划施工,通过规划局放线测量得知,被告人梁某甲在空地搭建的铁棚已占用邓某甲地块。谭某甲出示土地证要求梁某甲拆除占用其地块的铁棚,但被梁某甲拒绝。被告人梁某甲多次堵塞谭某甲工地出入口阻挠施工,并用言语恐吓施工人员。2018年10月期间,谭某甲和被告人梁某甲到黄岗街道综治维稳办进行调解,无果。公安民警也在接报后多次到场处警。在调解和处警过程中,有关部门均表示谭某甲持有合法证件,希望梁某甲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争议,但梁某甲仍继续实施阻挠施工行为。2019年3月,被告人梁某甲到国土部门查询得知,谭某甲的土地证是真实有效,但至今梁某甲仍未拆除铁棚,导致谭某甲长期无法施工,严重影响正常生活。
经肇庆市自然资源局端州分局及肇庆市端州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认定,被告人梁某甲租用的商铺为违法建筑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甲任意占用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郑怡
2020年5月15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在肇庆市端州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盘2张。
3.量刑建议书1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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