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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梁某某赌博案)(公开版)_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临检二部刑诉〔2020〕34号 

被告人梁斌,男,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6231977********,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住杭州市临安区**街道**小区**幢**室(户籍所在地:浙江省绍兴市嵊州市**乡**村**号)。因犯盗窃罪于2004年10月9日被临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因赌博于2007年5月16日被临安市公安局处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人民币1500元;因赌博于2007年12月18日被临安市公安局处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人民币500元;因吸毒于2013年5月7日被临安市公安局处行政拘留5日;因吸毒于2014年7月17日被临安市公安局处行政拘留12日(未执行),同年7月20日被临安市公安局责令接受社区戒毒三年;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12月23日被临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2017年12月5日刑满释放;因赌博于2019年11月13日被杭州市公安局临安区分局处行政拘留5日。因本案于2020年3月25日被杭州市公安局临安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4月28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临安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斌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至3月期间,被告人梁斌为非法获利,先后在杭州市临安区锦城街道畔湖路145号、钱王大街539号附近、望湖花园小区、西苑路一弄5号等地,组织赌博人员以麻将牌赌“二八杠”的方式聚众赌博20余场,共计抽头获利15000余元。

案发后,被告人梁斌于2020年3月25日向杭州市公安局临安区分局自动投案。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梁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斌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斌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告人梁斌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郑俊杰

检察官助理 周  琪

二○二〇年七月一日

附:

1.被告人梁斌现羁押于临安区看守所;

2.刑事侦查卷宗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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