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湛开检刑诉〔2020〕36号
被告人梁某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803198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住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村*****路**号。曾于2015年4月20日因犯聚众斗殴罪、非法持有枪支罪被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9月18日被湛江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9月30日被湛江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湛江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8月10日22时许,吸毒人员吴某某通过微信语音联系郑某某(另案处理)购买300元毒品。郑某某便通过微信找到被告人梁某某购买200元毒品,并向梁某某的微信账号“**”转账了200元。后梁某某将一小包毒品冰毒用纸巾包着放在湛江市霞山区石头村加油站外面的草丛里,郑某某来到石头村加油站取走该一小包冰毒以300元的价格转卖给吴某某。
2.2020年8月24日2时许,被告人梁某某接到吸毒人员杨某某的来电称需要购买300元冰毒。梁某某通过微信将收款二维码发送给杨某某并要求杨某某先转款。杨某某付款后约10分钟,梁某某来到湛江市霞山区万豪世家小区对面心中客便利店门前路段将一小包冰毒交给杨某某。
3.2020年8月24日13时许,被告人梁某某接到吸毒人员刘某某的来电称需要购买冰毒,而后双方约定在湛江市霞山区附属医院进行交易。当日15时许,刘某某到达附属医院急诊门口后联系梁某某,梁某某将一小包冰毒交给刘某某并通过二维码收取了刘某某人民币400元。
4.2020年8月29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梁某某接到吸毒人员沈某某的来电称需要购买1000元冰毒,而后双方约定在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皇冠酒店交易。当日凌晨1时许,梁某某驾驶小车来到皇冠酒店后门路段,电话告知沈某某过来交易毒品。随后,沈某某来到皇冠酒店后门小路找到坐在小车上的梁某某。梁某某将冰毒交给沈某某并通过收款二维码向沈某某收取了1000元。
5.2020年9月1日20时许,被告人梁某某接到吸毒人员杨某某的电话称要购买300元冰毒。梁某某通过建立微信群,在群内收取杨某某发出的红包共300元后,当晚20时许,梁某某将冰毒送至湛江市霞山区万豪世家小区对面路旁,而后杨某某安排其男友陈某某就前往该处向梁某某取得冰毒。
6.2020年9月2日16时许,吸毒人员杨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如实向公安民警供述向梁某某购买毒品吸食的事实,并表示可以配合公安机关将贩毒人员抓获。而后,杨某某在公安机关控制下,以购买毒品的名义通过微信与梁某某联系要求购买200元冰毒。梁某某再次通过建立微信群将杨某某拉入群的方式收取了杨某某发出的200元红包。当晚20时许,梁某某驾驶电动车将毒品送至湛江市霞山区万豪世家小区对面绿塘村一巷子口心中客超市附近,民警在杨某某指认下将梁某某抓获,并在梁某某身上扣押一小包冰毒。经毒品检验鉴定,检出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的疑似毒品一包、手机一部和飞肯牌红色电动车一辆;2.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信息、前科证明、刑事判决书、归案情况说明、到案经过、通话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等;3.证人证言:证人周某某、刘某某、杨某某、陈某某、沈某茂、王某某、郑某某、吴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检验报告;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称重、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无视国法,为牟取非法利益,明知是毒品冰毒而多次向多人非法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沈 标
检察官助理:陈康娇
2020年12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梁某某现被羁押在湛江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卷内光碟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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