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梁某某诈骗案)_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垫检刑诉〔2020〕57号

被告人梁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211970********,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地和现住址为重庆市长寿区**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23日被垫江县公安局决定监视居住。

本案由垫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3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至2019年10月期间,被告人梁某某来到重庆市垫江县、涪陵区等地,挑着竹篓乔装成收破烂和卖菜的商贩,以捡到正版苹果牌智能手机要低价售卖为由,用假冒的苹果牌手机骗取8名被害人共计8750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8年5月24日15时许梁某某来到垫江县政府广场公厕附近骗取杨某甲1500元。

2.2018年7月9日18时许,梁某某来到垫江县桂阳街道春花廉租房小区附近骗取雷某某1200元。

3.2018年9月10日17时许,梁某某来到垫江县桂阳街道维安产业园附近骗取李某某1000元。

4.2019年1月4日16时许,梁某某来到涪陵区高笋塘附近骗取吕某某800元。

5.2019年1月12日14时许,梁某某来到垫江县桂溪街道牡丹城公厕附近骗取杨某乙1000元。

6.2019年4月11日10时许,梁某某来到涪陵区行政服务中心附近骗取朱某某1000元。

7.2019年5月25日10时许,梁某某来到垫江县桂溪街道高安转盘公交车站附近骗取谢某某1150元。

8.2019年9月25日18时许,梁某某来到涪陵区西城华府小区附近骗取周某某1100元。

同时查明,2019年10月23日被告人梁某某被民警抓获归案,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当日,公安机关从梁某某处扣押华为手机1部、假冒iphone8plus手机7部、竹篓挑担一套。被害人谢某某、李某某、雷某某、周某某、朱某某向公安机关提交了从梁某某处获得的假冒苹果牌手机共计5部。梁某某已全部退赔8名被害人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表、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微信支付账单、收条等书证;

2.证人余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杨某甲、雷某某、李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梁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其退赔被害人全部损失,可以酌定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梁某某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垫江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刘琳浩

检察官助理 刘  斐

                            202048

                         

附件:1.被告人梁某某现监视居住于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证人名单》一份 

5.活页材料三页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