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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师某甲故意伤害案)_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Comments0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昌检三部刑诉〔2020〕159号

被告人师某甲,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105196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案发前系**路**,出生地北京市朝阳区,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朝阳区**村**号,现住北京市昌平区**镇**小区**号楼**单元**。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10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3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师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3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3月2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2020年4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9月10日,被告人师某甲在北京市昌平区**镇**省道路边,因家庭矛盾,持刀将其儿子师某乙(男,28岁)扎伤。经鉴定,师某乙本次所受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2020年1月10日14时许,被告人师某甲经民警电话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病例资料、指认现场照片、调取证据清单等;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赵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师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鉴定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7.其他材料:到案经过、破案报告、接报案经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师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师某甲自动投案,如实供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战福志

2020年4月21日

附:

    1.被告人师某甲现羁押于昌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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