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高州检一部刑诉〔2019〕48号
被告人梁某某,女,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811990********,汉族,初中文化,务农,广东省高州市人,住高州市**镇**村**号。2012年6月份因赌博被行政处罚。因本案于2019年7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4日被逮捕。
被告人谢某甲,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5261979********,汉族,初中文化,务农,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镇**村**号。2010年10月份因赌博被行政处罚。因本案于2019年7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4日被逮捕。
被告人林某某,女,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211981********,汉族,初中文化,务农,广东省信宜市人,住广东省信宜市**路**号。2013年因赌博被行政处罚。因本案于2019年9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3日被逮捕。
被告人赖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9811987********,汉族,小学文化,务农,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镇**村**组**号。2013、2017年均被强制隔离戒毒。因本案于2019年9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3日被逮捕。
被告人谢某乙,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811991********,汉族,初中文化,务农,广东省高州市人,住广东省茂名市高州市**镇**村**号。无前科。因本案于2019年7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4日被逮捕。
被告人谢某丙,男,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221964********,汉族,小学文化,务农,广东省高州市人,住广东省茂名市高州市**镇**村**号。无前科。因本案于2019年7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4日被逮捕。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821986********,汉族,初中文化,务农,广东省化州市人,住广东省化州市**镇**村**号。无前科。因本案于2019年7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4日被逮捕。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241972********,汉族,初中文化,务农,广东省化州市人,住广东省茂名市化州市**镇**村**号。无前科。因本案于2019年7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4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高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谢某甲、林某某、赖某某、谢某乙、谢某丙、黄某某、陈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月**至** 日期间,梁某某、谢某甲、林某某、赖某某、谢某乙以营利为目的在高州市**镇**村一山头上组织赌徒利用扑克牌进行“三公”赌博。赌场由谢某甲提供场地,谢某乙、梁某某、林某某为赌场的头家组织赌客参赌,赖某某负责放贷,谢某丙负责“望风”,黄某某、陈某某负责开车接送参赌人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电子数据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犯罪事实。被告人梁某某、谢某甲、林某某、谢某乙、谢某丙、黄某某、陈某某对批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梁某某、谢某甲、林某某、赖某某、谢某乙、谢某丙、黄某某、陈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开设赌场,八人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某某、谢某甲、林某某、谢某乙、谢某丙、黄某某、陈某某到案后能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建议均判处被告人梁某某、谢某甲、林某某、谢某乙、谢某丙、黄某某、陈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高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嘉璇
(院印)
2019年12月13日
附:
1.被告人谢某甲、赖某某、谢某乙、谢某丙、黄某某羁押在高州市看守所,被告人梁某某、林某某羁押在茂名市看守所,被告人陈某某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七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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