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宛龙检一部刑诉〔2020〕714号
被告人梁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9241968********,汉族,初中毕业,无业,住南阳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乡**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31日被南阳市公安局蒲山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阳市公安局蒲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梁俊某某后于2019年5月10日、5月12日、6月4日、6月5日趁无人之机,四次窜至位于南阳市卧龙区石桥镇施庄村姚某某的友谊盆景月季园,盗走盆景月季4盆。经物价部门鉴定,价值人民币78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姚某某陈述;3、被告人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赃物已追退被害人,且系初犯。建议判处被告人梁某某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姿
检察官助理:张良合
(院印)
2020年10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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