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梁**,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小学毕业,无业,居民身份证号码412925196911051***,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镇平县,现住镇平县石佛寺镇贺营村1号7组。2000年4月27日因犯诈骗罪被镇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07年12月13日因犯诈骗罪被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 2016年7月29日刑满释放,2019年1月28日因涉嫌诈骗罪被镇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3月5日经镇平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诈骗罪批准逮捕,次日被镇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镇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案情复杂,退回镇平县公安局补充侦查一次,镇平县公安局于2019年6月28日将该案重新移送审查起诉,现已审查终结。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7年7月份以来,被告人梁**窜至西峡县县城杜妞妞的足浴店,以自己是新能源建材老板的身份,要杜**帮忙为其转移财产、给杜**给足疗店、算命等理由骗取杜妞妞现金9.6万余元。
2、2017年9月份以来,被告人梁**从微信上认识王**之后,该梁以和老婆离婚打官司、帮王**代卖玉货等各种理由骗取王勤侠人民币22万余元。
3、2017年8月份,被告人梁**从微信上认识祝**后以其妹妹住院、老婆离婚打官司为由先后骗取祝**现金13000余元。
4、2018年1月份以来,被告人梁**窜至广西南宁市,通过微信加好友的方式认识何宗平,梁**以同样方式以和老婆离婚打官司、家中有事等各种理由取得何宗平信任,骗取何**3万余元。
5、2017年9月份以来,被告人梁**窜至广西省南宁市,伙同龙**、黎**(二人另案处理)等人,由龙**出面租用高档住宅、高档轿车,将梁**包装成富商,利用各种理由骗取何**14万元、丁**80万元、韦**3万元、黎**27万元、庞**26万元、刘**32881元、刘**5000元、梁**13万元、王**114000元、黎**18万元,并将骗来的赃款用于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及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镇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丰翠
2019年7月 26日
附:
1、被告人梁**现押于镇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七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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