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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梁某某故意伤害案)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黑龙江省建三江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建农检诉刑诉〔2019〕118号

被告人梁某甲,男,195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23011956********,汉族,无文化,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农垦**管理局**三期**饼店(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绥化市****管理区****号)2019年1月22日因殴打他人被黑龙江省垦区公安局建三江分局行政拘留八日并处罚款三百元。2019年4月15日因涉嫌故意伤害被黑龙江省垦区公安局建三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19因涉嫌故意伤害罪黑龙江省垦区公安局建三江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6月12日经本院以涉嫌故意伤害罪取保候审,同日由黑龙江省垦区公安局建三江分局执行。

本案由黑龙江省垦区公安局建三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6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次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7月11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8月11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20日21时许,被害人张某某来到**三期“**饼店”找王某某时,与被告人梁某甲儿子梁某乙发生口角并相互谩骂。梁某甲听到后下楼,与张某某发生争吵,梁某甲上前打了张某某左侧头部一拳,致张某某受伤。经法医鉴定:张某某外力作用致左耳骨膜穿孔6周未愈合属轻伤二级。

经侦查,被告人梁某甲于2019年4月15日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被告人梁某甲户籍证明、现实表现情况说明、到案经过等;

2. 证人刘某某、王某某、徐某某、梁某乙等证言;

3. 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

4. 被告人梁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 黑龙江垦区公安局建三江分局刑事技术大队法医学临床检验鉴定书;

6. 黑龙江省垦区公安局建三江分局现场勘验笔录、指认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

7. 案发现场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建三江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鹏

2019910

附:

1. 被告人梁某甲现取保候审于黑龙江省富锦市**农垦社区。

2. 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3张。

3.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3份。

本起诉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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