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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梁某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永福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永福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一部刑诉〔2020〕142号

被告人梁某某,男性,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326199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永福县,住广西永福县**乡**村**屯**号,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经永福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23日被永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经永福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0月23日逮捕。

本案由永福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底至4月初期间,被告人梁某某将本人名下的两张银行卡(中国农业银行卡账号:62284801488******;中国工商银行卡账号:62122621030******)及绑定的U盾卖给其堂妹梁靖,并从中获利1600元,上述银行卡被用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被告人梁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联络后,主动到案配合调查。具体涉案事实如下:

1、被害人李某某系山东**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出纳,2020年4月24日,其被公司人事王某拉入一个QQ群,群内有人冒充公司法人冯某某与其交谈,并自称其个人账户收到一名自称梁某某的合作伙伴打入得98万元保证金,后该冯某某以修改合同需退还对方保证金为由让李某某从公司账户向梁某某的中国农业银行卡转账,被诈骗48万元人民币,被骗资金48万元转入被告人梁某某中国农业银行账户62284801488******内流转。

2、2020年4月13日,白河县城关镇安坪社区居民赵某某在玩抖音时添加了昵称叫“宇宇”的为好友,在聊天的过程中告知被害人在网上刷单可以赚钱,随后被害人赵某某利用其QQ(86987****)添加昵称叫“白某某”(QQ: 65180****)为好友,对方将被害人赵某某拉进刷单QQ群,昵称叫“对接李vtl5⑵”培训刷单教程,被害人赵某某按照其发送的链接刷单,后被对方以各种理由刷单任务未完成等为由,被诈骗66034.83元人民币。其中,被骗资金12000元转入被告人梁某某中国工商银行账户62122621030******内流转。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6.勘验、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提供银行卡给他人使用,为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某某主动到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梁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永福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吕斌

2020年12月30日

附:

1.被告人梁某某现羁押于永福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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