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梁某某妨害公务案)(公开版)_四川省冕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冕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冕检一部刑诉〔2020〕58号 

  被告人梁某某,男,197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01197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冕宁县,住冕宁县********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7月28日被冕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院批准,于2020年8月9日被冕宁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冕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7日22时30分许,接冕宁县公安局指挥中心指令后,复兴派出所所长谢某某带领辅警李某某到复兴镇明春村**组邓某某家中处置家庭纠纷警情,经多次劝解,梁某某不听民警劝解,民警依法将梁某某、邓某某带回巨龙派出所进一步调解。到巨龙派出所后,由辅警罗某甲带梁某某到办公室等候询问,民警罗某乙、谢某某在院坝向邓某某了解情况。罗某甲将梁某某刚带进办公室,梁某某突然乘罗某甲不备用拳头殴打其面部,听见打斗声后谢某某、罗某乙、王某某先后跑向该办公室,梁某某从办公桌后抓起一把椅子挥舞阻止民警靠近,谢某某见状冲上去将梁某某抱住并抢下其手中的椅子,其余三民警合力将梁某某控制住。后经医院诊断证明罗某甲鼻骨粉碎性骨折,谢某某、王某某、罗某乙三人多处软组织挫伤。2020年9月16日经四川鼎诚司法鉴定中心凉山分所法医临床学鉴定,被鉴定人罗某甲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被告人梁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取得被害人罗某甲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

2.​ 证人证言;

3.​ 被害人陈述;

4.​ 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5.​ 现场勘验笔录;

6.​ 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以暴力方式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公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冕宁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绍宏

检察官助理:邓长勇

2020年9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羁押于冕宁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 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