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泰检一部刑诉〔2020〕58号
被告人梁某某,女,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06251991********,汉族,高中文化,待业在家,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路**号**室,住所地福建省长泰县**镇**栋**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24日被长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13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9日1时22分许,被告人梁某某饮酒后驾驶闽******小型越野客车,自长泰县古农农场银塘路往银泰路方向行驶,途经古农农场黎明作业区路段时,车辆碰撞到前方道口柱等设施,造成车辆局部受损和道口柱等财物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旁边群众报警,梁某某明知他人报警仍留在现场等候公安机关处理。后被进行酒精呼气检测并抽取血样送检,经福建闽南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检验,梁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292.87mg/100mL。经长泰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梁某某应承担本事故全部责任。
被告人梁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现梁某某已赔偿**********公司维修费共计人民币232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说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血样提取登记表、赔偿材料、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洪某甲、涂某某、蔡某某、洪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福建闽南司法鉴定中心司法检验鉴定意见;5.长泰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6.长泰县公安局调取的道路监控视频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某某在发生事故后,明知他人报警仍留在现场等候公安机关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梁某某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梁某某拘役三个月至四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洪东鹏
2020年6月9日
附注:
1.被告人梁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被告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款 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