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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梁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赤检一部刑诉〔2020〕Z146号

被告人梁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8021990********,汉族,大专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及住址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7日被取保候审,同年7月29日再次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湛江市公安局赤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26日2时30分许梁某某酒后驾驶粤GP****号小型汽车沿海北路从东往西方向行驶,当行经赤坎区海北路游泳场路段时与一辆粤G9****号牌轻型货车发生碰撞的交通事故后被民警查获,民警现场对梁某某进行呼气酒精检测,结果是228mg/100ml。民警将梁某某带到湛江骨科医院抽取血液送往广东正和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检验。检验结果为:梁某某血样中检测出乙醇浓度为178.2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被告人供述;2、司法鉴定意见书;3、到案经过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特对被告人梁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余潇

2020年8月5日 

附:

   1.被告人梁某某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82714****;

2.案卷材料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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