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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袁某某交通肇事案)_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Comments0

机密★1年

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麻检公诉刑不诉〔2020〕32号 

被不起诉人袁某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021988********,汉族,中专,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住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湛江市公安局麻章分局决定,于2019年7月19日被湛江市公安局麻章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17日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湛江市公安局麻章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27日10时许,被不起诉人袁某某驾驶粤G*****号轻型厢式货车沿**国道从湛江市麻章区往赤坎区方向行驶,当车辆行驶到**国道麻章区**村路口时,追尾碰撞前面同向同道行驶由黄某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摩托车失控倒地,摩托车上乘客方某某跌至对向道路,被对向行驶而来由许某某驾驶的轻型仓栅式货车碰撞,造成叁车损坏及摩托车上乘客方某某受伤,方某某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

经湛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麻章大队现场勘查及调查取证认定:袁某某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黄某某、许某某、方某某无责任。

事故发生后,袁某某立即报案抢救伤者,并在现场等待交警处理。之后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和解且达成刑事和解协议,由袁某某家属赔偿给被害人家属人民币50000元,被害人死亡赔偿金等赔偿款由粤G*****号轻型厢式货车车方保险公司按责任直接转账支付被害人家属。袁某某真诚悔改,得到被害方的谅解,被害人家属均签名出具谅解意见书,请求不再追究袁某某的有关法律责任。

被不起诉人袁某某在归案后,能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其与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对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不起诉人的供述;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鉴于案发后袁某某已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和解协议,并得到谅解,且袁某某主动报案,坦白交代,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袁某某不起诉。

     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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