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滨检一部刑诉〔2020〕656号
被告人梁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23311997********,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黑龙江省明水县**乡**村**队**号,住天津市滨海新区**园**号楼**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1日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1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3日20时许,被告人梁某某酒后驾驶鲁V****9红色长城牌小型轿车,行驶至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津淄公路与晟宏路交口东侧50米处,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赵连庄大队执勤民警拦检。经天津市津实司法鉴定中心津津实[2020]毒物鉴字第451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梁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3.4mg/100ml。
案发后,被告人梁某某被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
2.被告人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鉴定意见;
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梁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洁
2020年11月17日
附:
1、被告人梁某某现在住处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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