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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梁某某、黄某某等5人开设赌场案)_湛江市麻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湛江市麻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麻检一部刑诉〔2020〕Z230号

被告人梁某甲,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111979*******,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麻某某,住广东省湛江市麻某某**镇**村**号**房,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湛江市公安局麻章分局决定,于2020年5月16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院批准,于2020年6月23日被逮捕。

被告人黄某某,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111984********,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麻某某,住广东省湛江市麻某某**镇**村**队**号**房,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湛江市公安局麻章分局决定,于2020年5月16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23日被逮捕。

被告人李某甲,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111995********,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麻某某,住广东省湛江市麻某某**镇**街**号**房,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湛江市公安局麻章分局决定,于2020年7月28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13日被逮捕。

被告人李某乙,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111992********,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麻某某,住广东省湛江市麻某某**镇**街**号**房,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湛江市公安局麻章分局决定,于2020年5月16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23日被逮捕;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9月11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蔡某某,绰号二,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111988*******,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麻某某,住广东省湛江市麻某某**镇**村**号**房,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湛江市公安局麻章分局决定,于2020年6月11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15日被逮捕;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9月11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湛江市公安局麻章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甲、黄某某、李某甲、李某乙、蔡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1日和8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底开始,被告人梁某甲伙同被告人黄某某、李某甲等人以营利为目的,在湛江市麻某某**镇**街*号平房内提供场所及赌具,聚集参赌人员以扑克牌赌“撑船”、“三公”等方式进行赌博。梁某甲、黄某某、李某甲在该赌场内发牌、抽水、作数,每发一次牌,根据赌注比例抽水。被告人李某乙、蔡某某负责给赌场看风,两人配有对讲机以便为该赌场参赌人员通风报信,李某乙、蔡某某根据赌场收入情况领取报酬。该赌场营业期间,每天通过抽水获利3000元至5000元不等,共获利约20000元。

2020年5月15日15时许,公安机关查获上述赌场,当场抓获梁某甲、黄某某、李某乙等涉赌人员二十余名,扣押了赌资人民币6160元、对讲机、扑克牌等物品一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梁某乙徐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梁某甲、黄某某、李某甲、李某乙、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梁某甲、黄某某、李某甲、李某乙、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甲、黄某某、李某甲、李某乙、蔡某某以营利为目的,结伙开设赌场,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被告人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湛江市麻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邬仕聪

2020年9月21日

                                      (院印)

附:

1. 被告人梁某甲现羁押在坡头区看守所,黄某某现羁押在湛江市第一看守所,李某甲现羁押在麻某某看守所,李某乙、蔡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手机分别是1323273****,1882440****。

2. 本案卷宗伍册,光碟贰张,证据目录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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