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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梁某某、罗某某盗窃案)_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刑诉〔2019〕1809号

被告人梁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07211984********, 汉族,文化程度为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为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山县**镇***村委会**队*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10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30日被逮捕。

被告人罗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07211993********, 汉族,文化程度为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为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山县**镇***村委会**队*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11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4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罗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期间,本院于2019年3月15日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19年4月12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本院依法决定延长审查期限至2019年5月27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4年5月1日9时许,被告人梁某某去到本市石碣镇庆***路***号被害人邱某某经营的**便利店内,盗窃了现金约2500元、512M电脑内存条10条(价值约1000元)、香烟约20条(价值约8000元)后逃离现场。公安机关接报后在现场货架上提取到的一枚可疑指纹,经鉴定,该指印与梁某某的右手小指指印样本是同一人所留。

二、2014年5月2日17时许,被告人梁某某去到本市石碣镇****屋**街**号被害人李某某的住处盗窃了现金约200元、两条项链及两枚黄金戒指(价值共约11676元)、一个玉吊坠(价值约900元)后逃离现场。公安机关接报后在现场纸盒表面上提取到的一枚可疑指纹,经鉴定,该指印与梁某某的右手环指指印样本是同一人所留。

三、2018年1月10日16时许,被告人梁某某去到本市石碣镇****屋***巷**号被害人叶某某的住处盗窃了现金约2500元及白银项链、白银戒指、白银手环、三星牌手机、红米牌手机等物品(价值共约2400元)后逃离现场。公安机关接报后在现场纸盒表面上提取到的一枚可疑掌纹,经鉴定,该指印与梁某某的右手掌印样本是同一人所留。

四、2018年3月20日14时许,被告人梁某某、罗某某去到本市石碣镇***村***巷**号被害人卢某某的住处盗窃了现金约70000元(面值分别为:100元,50元,20元,10元,5元,1元)后逃离现场。

五、2018年4月26日17时许,被告人梁某某去到本市石碣镇***屋基旧围一出租屋被害人刘某某的住处盗窃了现金约1000元、一部苹果6手机(价值约900元)后逃离现场。

六、2018年6月16日17时许,被告人梁某某去到本市石碣*****巷**号被害人何某甲的住处盗窃了现金约6500元后逃离现场。公安机关接报后在现场防盗门内侧表面处提取到的三处毛织纤维粘取物,经鉴定,其中一处粘取物的STR分型与梁某某的STR分型相同,似然率为1. 78乘以10的23次方。

七、2018年9月19日14时许,被告人梁某某、罗某某去到本市石碣镇****村****巷**号被害人温某某的住处盗窃了现金约3500元、两条黄金项链及两枚黄金戒指(价值约27880元)后逃离现场。

八、2018年10月9日17时许,被告人梁某某去到本市石碣镇****村**巷*号被害人陈某某的住处盗窃了现金约2000元后逃离现场。

2018年10月25日11时许,公安机关在本市高埗镇冼沙村****路**号***房将梁某某抓获归案,并缴获撬棍等作案工具。2018年11月22日12时许,公安机关在本市石碣镇石单路路段将罗某某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鉴定意见,温裕川等被害人的陈述,抓获经过等书证,作案工具等物证,被告人梁某某、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罗某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采用秘密手段入户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共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新志

二O一九年五月二十二日

附:

1、被告人梁某某、罗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看守所(上桥)。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陆册及检察卷宗一册。

3、移送本案量刑建议书。

4、移送本案涉案财物清单。

5、建议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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