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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梁某某、段某某、谢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耒检公诉刑诉〔2020〕200号

被告人梁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4191969********,汉族,初中肄业,群众,湖南省耒阳市人,经商,户籍所在地耒阳市**镇**组。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月28日被耒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3月5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耒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谢某某,女,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4811986********,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湖南省耒阳市人,无业,户籍所在地及住址耒阳市**街道**路**村**号**栋**单元**室。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2月21日被耒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3月5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耒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段某某,女,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4811982********,汉族,高中文化,群众,湖南省耒阳市人,无职业,户籍所在地耒阳市**路**栋**单元**室,住耒阳市**村**栋**室。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3月27日被耒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4月2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耒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耒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谢某某、段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于2020年6月2日退回补充侦查,耒阳市公安局于2020年7月2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25日15时许,被告人段某某、谢某某和伍某某、李某某、吴某某(后三人另案处理)、曾某某(因吸食毒品意外死亡)及李某某的妹妹相约在耒阳市**路**段某某四人打麻将,谢某某、吴某某、李某某的妹妹打字牌)。玩耍过程中,曾某某提议开包厢去耍(吸毒),但因没有开到包厢未耍成。17时许,曾某某跟同在***玩耍的曾某某、孙某发牢骚说本想去耒阳市****公馆嗨(吸毒),但没有包厢。刚好梁某甲(另案处理)打电话邀请曾某某去耒阳市**镇**庄嗨(吸毒),曾某某告诉梁某甲自己与朋友在一起,梁某甲就要曾某某喊朋友一起去但包厢费要曾某某的朋友出。曾某某将消息告诉曾某某等人,段某某、曾某某、谢某某等人同意后,双方约定由梁某甲联系包厢,包厢费由段某某、谢某某等人承担。后段某某、谢某某、伍某某、李某某、吴某某五人各自出500元交给曾某某,曾某某也拿了一叠钱(1000元左右)放在一起。打完牌后,曾某某用几人凑的钱支付了***包厢费用后将剩余的钱交给谢某某,谢某某接过钱后与吴某某在***隔壁商店买了1000多元的香烟、水果及牛奶等(还余2000元)后各自回家。18时许,梁某甲开车与吸毒人员刘某某、谢某及谢某的一个朋友提前赶到耒阳市**镇**庄,要农庄老板被告人梁某某安排好包厢。21时许,曾某某、段某某、伍某某、李某某、曾某某、孙某、欧阳某某、谢某某、吴某某、龙某某、周某等人驾车分别先后来到***农庄梁某甲联系的包厢。谢某某将购买东西后剩下的2000元钱交给曾某某,由刘某某交给梁某某,梁某甲则将自己带过来的毒品K粉拿出放在包厢桌子上的盘子里。后曾某某、谢某某、龙某某、曾某某、孙某、刘某某等包厢内的人在玩耍的过程中先后用吸管吸食了盘中的毒品,玩至凌晨12时许,曾某某在包厢跳舞过程中突然倒地、鼻腔流血,后在送医院抢救途中死亡。经鉴定:曾某某尿液及心血中均检测出氯胺酮成分,曾某某符合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冠心病)死亡,生前吸食氯胺酮系诱因且在其死亡过程中起到促进作用。案发后,梁某某、谢某某、段某某等人对曾某某的家属进行了赔偿并取得了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现场检测报告书、***消费单据、通话详单、刑事和解协议书、刑事谅解书、收款收据等书证;2.证人曾某某、刘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梁某某、段某某、谢某某等人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段某某、谢某某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地,并致引发一人因病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梁某某、段某某、谢某某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条,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的规定。被告人谢某某、段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梁某某十个月以上一年二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5000元;判处被告人谢某某、段某某八个月以上十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5000元,均不系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勋文

2020年7月23日

附件:1.被告人谢某某、段某某现羁押在衡阳市女子看守所、被告人梁某某现羁押在耒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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