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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梁某某、徐某某妨害公务案)_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花检公刑诉〔2014〕119号

被告人梁某某,男,195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1111950********,汉族,文化程度小学,住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镇**村**巷**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2013年9月25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刑事拘留,2013年10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2013年11月1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徐某某,女,196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1211962********,汉族,文化程度初中,住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镇**村**巷**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2013年9月25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刑事拘留,2013年10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2013年11月1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徐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4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3年9月25日7时许,雅瑶镇人民政府的工作人员和雅瑶派出所的公安人员去到花都区雅瑶镇邝家庄村矮岗东路对违章建筑依法进行强制拆除工作,被告人梁某某为阻止其房屋被强制拆除,以言语辱骂、持砍柴刀胁迫等方式,阻碍工作人员执行公务,并咬伤公安人员李某某头部。经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被害人李某某的损伤程度属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身份材料等书证、物证;

2、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

3、证人苏某某、罗某某、陈某甲的证言;

4、被告人梁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5、鉴定意见;

6、辨认笔录;

7、视听资料。

二、同日7时许,雅瑶镇人民政府的工作人员和雅瑶派出所的公安人员去到花都区雅瑶镇邝家庄村矮岗东路对违章建筑依法进行强制拆除工作,被告人徐某某为阻止其房屋被强制拆除,以言语辱骂、持打火机并往自身淋汽油胁迫等方式,阻碍工作人员执行公务,并咬伤公安人员凌某某和辅警刘某某的手部。经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被害人凌某某和刘某某的损伤程度均属轻微伤。

1、抓获经过、身份材料等书证、物证;

2、被害人凌某某和刘某某的陈述; 

3、证人曾某某、陈某乙的证言;

4、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5、鉴定意见;

6、辨认笔录;

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徐某某无视国法使用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某某、徐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范小军

二○一四年一月二十二日

附:

1、被告人梁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366044****、1300208****;被告人徐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371042****。

2、证据目录及证人名单各1份。

3、本案卷宗共4册。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量刑建议书1份。

6、依法扣押的砍柴刀、打火机、白酒瓶现存于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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