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梁建国(绰号“老黑”),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271968********,壮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出生地海南省澄迈县,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均为海南省澄迈县**农场**作业区**队**号。因犯盗窃罪,于1990年3月30日被澄迈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因本案,于2020年1月6日被澄迈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三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19日被澄迈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1日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22日被澄迈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澄迈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建国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梁建国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9日18时许,被害人黄某某喝酒后来到澄迈县**农场**作业区**队(以下简称**队)梁某甲家,看见梁某甲和被告人梁建国(梁某甲的胞弟)等人正在喝酒吃饭,黄某某便坐下一同喝酒。期间,黄某某声称梁建国在**队想当老大,扬言要打梁建国,梁建国听后欲殴打黄某某,梁某甲等人见状便阻拦梁建国,后黄某某、梁建国相继离开梁某甲家。不久,黄某某再次来到梁某甲家声称梁建国在**队想当老大,扬言要打梁建国,正在梁某甲家附近的鱼塘处休息的梁建国听到黄某某的说话声后来到梁某甲家,用拳头殴打黄某某的头部和后背,梁某甲、梁某乙父子见状便阻拦梁建国。后李某某(梁某甲的妻子)将黄某某送回其家中,梁建国回到鱼塘处拿了一把水果刀,来到黄某某家中,持刀捅伤黄某某的双侧背部及右上肢等部位。之后,梁建国持刀逃离现场。
经鉴定,被害人黄某某的损伤构成重伤二级,九级伤残。
2020年1月6日7时许,被告人梁建国主动到澄迈县公安局昆仑派出所投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作案刀具照片;
2.书证:到案经过、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办案说明、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
3.证人吴某某、梁某甲、李某某、梁某乙的证言;
4.被害人黄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梁建国的供述和辩解;
6.鉴定意见:法医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司法鉴定意见书;
7.勘验、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梁建国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建国持刀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二级,九级伤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梁建国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澄迈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邓智英
2020 年4 月10日
附:1.被告人梁建国现羁押于澄迈县看守所;
2.公安卷2册、检察卷1册;
3.随案移送物品:刀具1把;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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