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厦检诉刑诉〔2019〕92号
被告人梁家春,绰号“阿强”,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1261977********,壮族,小学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隆安县**镇**村**屯**号。曾因吸食毒品于2009年7月15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萝岗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3月28日被厦门市公安局思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9日经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厦门市公安局思明分局执行逮捕。
法律援助律师:黄贵华,福建乐丰律师事务所律师(由厦门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被告人陆某某,绰号“阿杰”,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1261986********,壮族,小学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隆安县**镇**村**屯**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3月28日被厦门市公安局思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9日经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厦门市公安局思明分局执行逮捕。
法律援助律师:汤芮,北京中伦文德(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由厦门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本案由厦门市公安局思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家春、陆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5月30日向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于2019年6月21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被告人梁家春与林某某(另案处理)通过电话联络的方式商议好要交易700-800克毒品海洛因,并让林某某准备好30万元(币种人民币,下同)毒资。2019年3月27日凌晨,被告人梁家春、陆某某携带内装有毒品的黑色手提袋从广州乘坐大巴到达厦门。当日5时许,被告人梁家春先到林某某租住的厦门市海沧区**东一里**号**小区**号楼**室确认毒资,尔后梁家春通过电话指使陆某某将毒品携带至交易现场,并作价27.6万元贩卖给林某某,同时向林某某收取了2.4万元作为下次交易的定金。两被告人完成交易离开房间时被公安机关抓获,从现场查获疑似毒品海洛因的白色块状物一包。
经鉴定,上述被查获的白色块状物净重758.55克,检出海洛因成分,含量为45.6%。被告人陆某某的尿液吗啡、甲基安非他明检测均呈阳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毒品海洛因及外包装物、毒资人民币、手机、手提包等物证;
2.手机通话清单及通话位置、户籍证明及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说明等书证;
3.证人林某某、朱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梁家春、陆某某的供述和辩解及讯问同步录音录像;
5.厦门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报告、厦门市公安局思明分局物证鉴定室鉴定书、福建中证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现场检测报告书(尿检)等鉴定意见;
6.现场照片、辨认笔录;
7.厦门海沧区**小区的视频监控、*号楼**室的密拍视频及录音材料等视听资料;
8.毒品实物缴交收据、到案经过、情况说明及相关诉讼法律文书等其它证明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家春、陆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制规定,贩卖、运输毒品海洛因758.55克,数量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贩卖、运输毒品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梁家春、陆某某系共同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宋琛琛
检察员:陈秋锦
2019年8月5日
附:
1.被告人梁家春、陆某某现均羁押于厦门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伍卷。
3.随案移送《罪证、赃物移交处理清单》壹份。
本案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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