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保莲检一部刑诉〔2020〕550号
被告人桑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328231977********,藏族,文盲,户籍所在地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天峻县**镇**路**号。2011年6月30日因犯盗窃罪被青海省田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2019年12月30日因犯盗窃罪被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2020年2月2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7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年7月13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保定市公安局莲池区分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保定市公安局莲池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桑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7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桑某某在保定市莲池区光华小区底商正宗漕河李伟驴肉火烧店盗窃20斤熟驴肉,半袋(50斤装)小麦粉,半桶(5L装)花生油,一辆蓝色的24式自行车。经保定市莲池区物价局涉案物品价格认定中心鉴定,被盗物品价格160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桑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桑某某系累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桑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秦丽芹
检察官助理:管艳辉
(院印)
2020年8月3日
附件:1.被告人现在押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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