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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桑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济南市钢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济南市钢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钢城检部一刑诉〔2020〕110号 

  被告人桑某某,男,195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12031957********,汉族,高中文化,中共党员,务农,户籍所在地济南市钢城区**街道办事处**庄,住该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3日被济南市公安局钢城区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4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钢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4月1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4日14时43分许,被告人桑某某醉酒驾驶鲁S*****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沿济南市钢城区钢都大街由西向东行驶,行驶至钢都大街阳光照明门口路段,撞至停放在路边的贺某某驾驶的鲁S*****号轻型厢式货车尾部,造成被告人桑某某受伤,两车受损。经交警部门责任认定,被告人桑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经检验鉴定:事发时被告人桑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220.4±9.3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员档案及身份证复印件、归案经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谅解书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贺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桑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检验报告;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卡口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桑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桑某某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无证驾驶报废机动车,血液中乙醇含量较高,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应当从重处罚,不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济南市钢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奉玲

2020年9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桑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电子卷宗光盘1张,卡口监控录像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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